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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节(超)油(气)奖罚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07-27 10:35:00 点击:4499
     为加强车辆燃油、燃气管理,节约运营成本,提高驾驶员节油、节气意识。特制定以下规定:

1、按规定的百公里油(气)耗标准在正常运营下节油(气)者,节约每公升油(立方米/公斤气)奖励1.5元;超每公升油(立方米/公斤气)扣发工资1元。

2、每月节油(气),以单车130公升(立方米/公斤)为限额,在节油(气)130公升(立方米/公斤)以内给予奖励,130公升(立方米/公斤)以上不予奖励,按月结算,不予接转,当月消除。

3、每月超油(气),以单车130公升(立方米/公斤)为限额,在超油(气)130公升(立方米/公斤)以内每公升(立方米/公斤)扣发工资1元,超过130公升(立方米/公斤)部分,超油(气)量按天然气每立方米时价计算,如数扣发工资。

4、如营运车辆油(气)出现人为流失或非本车营运使用,按本规定处理。

5、本规定自2015年6月25日起实施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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